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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决定意识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吴泽豫
1842年,马克思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这件“难事”就是有名的“林木盗窃问题”。当时,工业革命席卷下的德国生产力得到很大发展,但劳动人民的赤贫化却愈发加剧,贫苦民众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前往私有森林中捡拾柴火用来做饭取暖。普鲁士政府出台了严厉的《林木盗窃法》,将捡拾柴火的行为定义为盗窃并处以刑罚。马克思愤然写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谴责普鲁士政府对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偏袒和对贫民捡拾枯枝等习惯权利的剥夺。工业化的繁荣与贫民的苦难形成鲜明对比,德国社会的时代错乱与“颠倒”使马克思开始从现实社会中物质利益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思考意识形态的本质。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剥夺了他的生产的对象,导致“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这种颠倒最终使得人具有的关于自己的类的意识由于异化而改变。1845年,马克思来到比利时布鲁塞尔,恩格斯随后也来到这里。他们亲眼见证了知名的圣于贝尔长廊的建造过程。作为最古老的商业步行街之一,圣于贝尔长廊大量使用了钢铁和玻璃这两种极具代表性的工业化成果,美丽的玻璃穹顶和两侧琳琅的商铺、旅店、餐厅使其成为展现比利时工业化成就的窗口。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目睹了大桥的建造者们——大批无产阶级工人所遭受的苦难。工人们每天工作12到14小时,几代人拥挤地居住在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城郊。工业化的繁荣、资产阶级的富足与工人阶级的贫穷在此形成鲜明对比,欧洲资本主义现实这“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在布鲁塞尔期间,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地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利益与生产关系构成了其观念的上层建筑——也就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基础。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把自身特殊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进一步明确了上层建筑的基本内涵,“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区分开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种决裂是坚决而彻底的,但是其过程是曲折而漫长的,必须遵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强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必须不断调整”。这意味着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意识形态也必然要不断调整。正如《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只有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与经济因素一样影响着历史的进程。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强调,“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最终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
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由谁分享,关系到人民是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处于主体地位和是否基于人民立场进行国家治理的价值定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基于人民立场认识和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紧紧围绕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探索开拓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以创新驱动,发展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的同时,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更好地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确保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